上诉人北京德思行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思行远公司)、梁**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思行远公司、梁**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案情的基本事实经过及其梳理。
梁**曾为王*在校期间的授课老师,王*在梁**授课期间多次于课后主动向其请教德国留学事宜,遂了解到涉案课程。为使学生深入、全面了解涉案课程后再慎重决定是否签约,德思行远公司为王*提供了前期的免费授课。在免费授课结束后,王*基于对课程规划和师资的充分了解,决定与德思行远公司正式签订合同。
201...(本文书还有13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