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李**、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医院(以下简称海淀医院)、北京马应龙长青肛肠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李**、李**、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李**、李**、李**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上诉费由海淀医院、长青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海淀医院按15%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认定过低,海淀医院应承担50%的责任。医方入院漏诊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症,未对症处置;未及时检测患者血糖情况,未及时诊断患者低血糖症并采取有效措施,医方治疗不当导致患者昏迷,并出现不可逆转的脑损害,患者出现后续的脑梗甚至死亡。医方的诊疗不当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严重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对我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海淀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为查明海淀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依法委托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确定海淀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患者身体机能衰退,多发疾病,病情复杂,但海淀医院未全面关注患者多发病因,确定治疗方案,由于海淀医院的医...(本文书还有5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