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认定刘*庆因本案无证驾驶,已被临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行政处罚。杜某2系临泉县农村居民,智障二级,残疾人证号xxxx,因杜某2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34400元、丧葬费29551元,共计263951元。
原判依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临泉县交通运输局证明、临泉县农机监理站证明、临泉县公安局高塘派出所情况说明、临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泉县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杜某2残疾人证等书证,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孟*1、吴*3、孟*2、吴*2、李*1、李*2、张某2、张某3的证言及被告人刘*庆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庆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本文书还有1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