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冷**诉被告伊春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及李**、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蒋**、被告伊春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伊春市中心医院赔偿李**、冷**各项赔偿费用合计为561,548.48元;事实与理由李**与冷**系夫妻关系。2021年6月30日李**(产妇)入住伊春市中心医院,经相关检查,包括2021年7月12号彩超显示胎儿双顶径9.6厘米,由于胎头大,产妇骨盆小,且胎儿出生时七斤多,接近巨大儿,各项指标都提示不适合顺产。李**、冷**及家属主张剖腹产,伊春市中心医院主治大夫一直强调产妇能顺产。2021年7月14日7:51分张晓红主任医师查房记录显示:给予米索前列醇(药品说明书明确写明用于妇女引产或流产)25微克阴道带入。2021年7月14日15:00分产妇宫口全开,胎心138次/分,左枕...(本文书还有2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