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重庆市垫******(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垫江县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垫江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垫江县医院支付刘**未休年休假工资12670元(1267元/年×10年);2.判决垫江县医院支付刘**工资差额14400元(1440元/年×10年);3.判决垫江县医院支付刘**超时工资106610元。事实和理由:刘**2009年至2020年12月在垫江县医院保卫科工作。垫江县医院应向刘**发放1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12670元(1267元/年×10年)。刘**2009年8月7日至2020年12月上班期间,上班时每天工作24小时,超时工作16小时,实际每月上班360小时(24小时/天×15天),每月折算加班24.18天[360小时-(8小时/天×20.82天)]。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刘**每天的工资为81.65元(1700元/月÷20.82天)。因此,刘**每月的超时工资为2961.52元(81.65元/天×24.18天×1.5倍),按3年计算,垫江县医院共应支付超时工资106610元(2961.52元/月×12月×3年)。另外,垫江县医院向其他保安每月支付工资1100元,而支付给刘**的工...(本文书还有5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