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泉县查干屯格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查乡政府)与被告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康**,被告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新鸿建筑公司申请本院调取新鸿建筑公司新疆分公司注册资料及其他材料,本院仅同意调取了新鸿建筑公司新疆分公司注册资料。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康**,被告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12月31日,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本院作出(2015)温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6年7月18日,本案恢复审理,并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查乡政府诉称,2014年9月,查乡政府与新鸿建筑公司签订了富民安居工程合同(楼房建筑),合同约定”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工程总工期为305天。”同时,合同还约定”该工程为垫资工程,施工方不得以资金短缺为由延误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楼房竣工出售后支付给承建方,上级补助款到位后按时支付给承建方,乡政府不做截留,施工方不得以没有支付工程款为由让农民工上访,一切上访问题由施工方自行解决,一方违约按总标的款的20%支付违约金。”现只完成了部分主体部分,施工方违约已成事实。原告多次催告该工程代理人王*健加快工程进度,王*健以资金短缺为由致使工程处于停滞状态。同时原告多次函告被告解决此事均无果。按合同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合同总标的10927221.32元的20%的违约金,即218.54万元。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查乡政府与新鸿建筑公司...(本文书还有7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