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郁**、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吴*、被上诉人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送达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依据被上诉人郁**的陈述及其持有的银行进账凭证,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郁**有资金往来缺乏证据。上诉人认可银行卡上有该笔资金,未认可被上诉人郁**往上诉人银行卡打过款。2.被上诉人郁**陈述”不知道上诉人借款之事”,在离婚之后被上诉人郁**又出具借条,自相矛盾。在马**和郁**离婚调解笔录中仅有一笔债务,未有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原判决仅凭被上诉人郁**补写的有瑕疵借条,认定涉案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属虚假诉讼。
被上诉人郁**辩称,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3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