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友好时尚购物中心(以下简称石河子友好时尚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丁*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河子友好时尚购物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陈*、被上诉人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石河子友好时尚购物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送达费。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销售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上诉人销售的食品应为散装食品。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所购买的”姑娘追”原味手撕风干牛肉食品在整包装袋上有明确的生产日期,且上诉人已将该食品的合格证及厂名、厂址等信息张贴在货架上,以便消费者识别生产日期等信息。上诉人已尽到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因此上诉人销售行为不存在过错。上诉人未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本文书还有4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