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旭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旭梁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
重庆旭梁公司诉称,请求判决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公司支付工程款3291446.64元,并从2022年6月25日起,以3291446.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5日,重庆旭梁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公司衢宁铁路项目经理部签订《劳务协作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重庆旭梁公司对新建衢州至宁德铁路(福**)先期工程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工程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地点在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境内;主要施工范围为岭尾特大桥,施工项目为承台、墩身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施工项目;承包方式为单价承包;主要工程量见《工程量计价清单》;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后,双方又陆续签订...(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