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天津第七**********(以下简称第七市政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2年4月2日做出(2021)津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有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被告天津第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共计220000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员工。1984年12月16日,原告在工作中因乙炔瓶发生爆炸致使左眼受伤。同日,原告至天津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本文书还有1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