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平健新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新气体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阳光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换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健新气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阳光换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健新气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其拖欠的气体货款1874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2017年起开始使用原告生产的工业气体,现已终止合作。被告尚*原告气体货款1874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阳光换热公司辩称,原告诉求证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本文书还有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