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何*与被告黄**、第三人周**、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何*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周**、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退回原告的保证金255102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3735元(按1年期***.85%计算,自2019年6月9日暂计算至2021年11月8日为23735元,后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合股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承包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昱成矿业有限公司三工区大坪窿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以下简称:三工区大坪隆矿),总投资1980000元,股份为4.4股,两原告各占一股,被告及第三人共2.4股,何*任会计。2019...(本文书还有3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