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张**、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二被告因商业投资需要资金而共同向原告借款,自2015年5月21日起,原告陆续向二被告出借款项253263元,此后,二被告仅归还了小部分借款,截至2020年4月9日...(本文书还有1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