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巴彦淖尔市联合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市联合电力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巴市联合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岳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6月2日,被告巴市联合电力公司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刘**、杨*岳变更为李**、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巴市联合电力公司支付逾期安置费11347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1月16日起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被告巴市联合电力公司支付少计算的逾期安置费9569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7日起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巴市联合电力公司在拆迁补偿(补充)方*中承诺,逾期安置费在安置房屋实际交付时结算补齐,但在...(本文书还有2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