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20年10月,原、被告协商合伙收购辣椒,原告将100万元出资款交给被告,在收购过程中,原告另行给被告借款20万元。在合伙过程中,原告拉走收购的辣椒118吨,合款47.2万元。后因双方发生纠纷,在乌拉特中旗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将原告的合伙投入出资款按民间借贷进行偿还,并承诺在2021年1月9日偿还该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现核减原告已拉走的118吨辣椒的货款47.2万元,被告尚欠72.8万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2.8万元,并从2021年1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2、本案...(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