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东宁市东宁镇东兴路**号**号楼**单元**室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3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东兴路**号**号楼**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94.403平方米)以7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如更换房照的名字,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于2004年4月12日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一直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栾**辩称,原告起诉状中陈述均不属实。原、被告于2004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当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本文书还有1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