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8年5月26日20时10分许,被告赵**驾驶机动三轮车与我在我村村北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我受伤。浚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49111元的重大经济损失。经与被告交涉,被告拒不赔偿。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9111元。
被告赵**辩称:我系躲避对面车辆时,我的电动车右后侧碰到原告的胳膊,原告倒地受伤,我同意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