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与被告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4日10时,被告李**驾驶豫g×××**轻型普通货车在原阳县惠民街与建设路十字口处,与原告驾驶的豫g×××**小型轿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车辆在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李**辩称:对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原告驾驶车辆通过...(本文书还有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