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与被告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河建司)、赖**、重庆市潼南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治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辰河建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被告赖**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赖**支付挖机租赁费198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辰河建司就赖**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土地整治中心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日,辰河建司、土地整治中心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辰河建司承接崇龛镇国土整治推进示范村(白**)项目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土地整理、田间道路、农田水利工程,需要大量挖掘机进场施工。经了解,该项...(本文书还有2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