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鼎盛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中山市优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盛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向鼎盛业公司支付货款36429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35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916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4914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为2876.03...(本文书还有4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