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陈**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张红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48000元、教育费12067.5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5月起至2033年1月止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与原告父亲韩**于2014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日生育原告。2016年4月14日,(2016)琼9005民初****号民事判决准许被告与原告父亲离婚,并确定原告由父亲韩**抚养,抚养费由韩**自行负担。离婚前,原告父亲已因经营生意亏损导致负债,离婚后长期靠打工零工所得微薄收入维持自身生计,还需偿还所欠被告父亲5万元债务,无力独自负担原告的抚养费。2017年10月8日,为原告就读海口市清华幼儿园,原告父亲借债支付学费...(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