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因诉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涵江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赔终1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王*峰、代理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建省政府)作出闽政地(2008)5号《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07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其中征收涵西街道苍林社区水*0.9594公顷、旱地0.5417公顷、园地0.72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6公顷同日,福建省政府作出闽政地(2008)9号《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07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其中征收涵西街道苍林社区水*0.1016公顷、旱地0.0324公顷、园地0.2977公顷2008年5月19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出(2008)00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布建设用地...(本文书还有3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