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柴**基于用毒鼠药害死柴林书之思想,将掺有毒鼠药的一瓶啤酒及半盒香烟放置于距柴林书房后不远的路上,后被柴林书捡回家中,并与柴育斌同饮后,致柴林书中毒死亡;柴育斌中毒后,经抢救脱险构成重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证据有:
1、上诉人柴**对毒死柴林书动机的供述:
我以前和**书的妻子侯某某相好,去年我和侯某某在她家发生性关系时被柴林书碰见,他骂我不该到他家,让我爬走,后来我就不去他家了。今年春天种地时,柴林书又让我帮他犁地干农活。三月份的一天我又在柴家和侯某某发生性关系,这次林书没碰见我们,可侯某某说以后不再让我到他家了,我心里有气,认为他们干活找到我,干完活后就不让我到他家,我挺讨厌柴林书,所以就想害死他。
印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侯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
证明其与柴**有过不正当两性关系,后...(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