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段某1、段某2、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桂**(实习),被告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返还向原告索要彩礼现金、“五金”及购买的财物等共计暂定人民币219140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各项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6日,原告与段某1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1月18日办理典礼。原告和被告段某1认识后,三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索取大量财物和现金等。看家费11000元及五个陪同人员一人600元红包、压线钱66000及6600红包、送日子88000元、购买“五金”价值25340元、上轿封子6600元、下轿封子6600元,端午节、中秋节过节...(本文书还有1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