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佳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平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佳森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中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认定案涉《设备单机运转试验记录单》《设备联动调试报告》中均未载明调试的起止时间且《设备联动调试报告》未经监理方签署与事实不符九份《设备单机运转试验记录单》中安装日期均为单机调试起止时间合同未约定《设备联动调试报告》必须经监理签署,且需方现场人员已经在该报告上明确签署了合格意见2.一审认定设备通过环保验收后,中科公司两次致函称部分设备安装调试未满足技术要求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成因以及监理单位曾对案涉工程项目中设备安装存在未做油渗漏试验提出质疑是错误的项目整体通过环保验收时证明设备不存在安装调试未满足技术要求导致不能正常运行以及监理单位曾对设备安装项目存在未做油渗漏试验提出质疑3.一审认定2018年12月3日多方参加“渗漏液工程协调会”对设备安装调试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进行商讨,并形成会议纪要,以及2018年12月4日佳森公司为便于提供售后服务向包括中科公司在内的所有用户发送《用户联络回访单》,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将会议纪要与回访单混为一谈,案涉项目已于2018年10月20日通过环保验收,故佳森公司所提供设备和安装调试服务符合技术要求此后佳森公司回访是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的主动商务行为,并非中科公司所述设备不符合要求会议纪要所列问题是售后维保范畴,与设备质量无关,且佳森公...(本文书还有7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