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2)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正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案依据错误一、《2021年1月郑**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表》与《交接书》《湖南办事处郑**交接补充协议》互相是不可分割的,《2021年1月郑**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表》是《湖南办事处郑**交接补充协议》内容的不同呈现形式,《2021年1月郑**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表》不应该被单独的作为定案依据上述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郑**欠一正公司各种款项合计67559.39元,限郑**于2021年1月31日前汇入一正公司指定账户,否则就按《交接书》由郑**向一正公司承担最后的交接金额161205元67559.39元系通过161205+31375.64-125021.25元换算得到的郑**主张的125021.25元是附条件协议中的条件项,郑**并未履行《湖南办事处郑**交接补充协议》中的条件,即郑**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将款项汇入一正公司的指定账户...(本文书还有5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