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郭**因与被上诉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2)吉03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郭**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由孙**负担。事实与理由:刘**、郭**欠付孙**的借款已用房屋抵顶,孙**占有房屋两年有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在未解除双方之间抵债关系的前提下,径行支持孙**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房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判令刘**、郭**还款为解除抵押关系的认定,属超诉请判决。如解除抵债关系,刘**、郭**有主张相关权利的机会,一审判决剥夺了刘**、郭**的反诉权。本案系孙**反悔而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刘**、郭**立即偿还孙**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刘**、郭...(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