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与被告新乡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而承担的违约金直至交房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6年10月8日)为1152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平8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绿都温莎城堡中第**号楼**单元****层**号**处复式商品房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缴纳了首付款589426元,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120万,同时也按照约定缴纳了住房维修基金6878.7元和房产契税35788.52元,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购房手续。被告应当于2015年11月15日前将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而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履行交房义务。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到现场查看时,发现该房车库内仍在修建,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被...(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