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黑龙江省远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建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远东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材料款45127.50元及欠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5日,李**给王**承包的远东建筑公司工地运送红砖,红砖款共计45127.50元,远东建筑公司向李**出具了收据和入库单。王**给李**出具了承诺书,同意该欠款可由远东建筑公司从王**的工程款中扣除,并由远东建筑公司代为支付给李**,但远东建筑公司并未扣除支付给李**。此后,李**多次找二被告索要红砖款未果,故诉讼至法院。
王**辩称:建筑工程只能由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建设,王**仅是自然人,是涉案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该工程项目的承建公司是远东建筑公司,王**在该工地上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远东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关系,原告所售出的建筑材料系供给工地使用,王**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本文书还有5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