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朱**与被告厦门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被告厦门市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厦门市中医院赔偿陈*死亡的各项损失共834345.66元(包括医疗费4821.61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3500元、丧葬费52634.50元、死亡赔偿金1226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1390576.11元的60%计834345.66元)。因厦门市中医院已退还陈*、朱**医疗费4821.61元,陈*、朱**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厦门市中医院赔偿陈*死亡的各项损失共831452.70元(包括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3500元、丧葬费52634.50元、死亡赔偿金1226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1385754....(本文书还有3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