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1、赵*1、赵*2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通州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1、赵*1、赵*2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刘*1、赵*1、赵*2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严重错误。1.一审法院判决通州妇幼保健院承担刘*1、赵*1损失的20%,混淆了通州妇幼保健院侵害刘*1、赵*1夫妇知情权、优生选择权和侵害赵***生命健康权的因果关系机理。本案之所以就两个侵权法律关系一并审理,是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竞合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胎儿赵*2未出生时,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赵*2作为胎儿与其母亲刘*1是一体的。通州妇幼保健院对孕妇刘*1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同时也对胎儿赵*2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赵***出生后,虽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但其存活了下来,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通州妇幼保健院在孕22+周*孕30+周*两次进行b超产前筛查,均未发现胎儿心脏畸形,在生产前b超检查提示胎儿心胸比严重异常,没有进一步明确诊断,匆匆行剖宫产手术,其诊疗行...(本文书还有5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