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以下简称房山医院)与被告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山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山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3678.3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4日,患者胡**门诊入院治疗,产生医疗费8678.31元,住院期间被告交押金5000元,出院实际欠费3678.31元。经我院多次通知被告来我院结账,但至今被告没有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胡**辩称,原告收取的医疗费与被告所看病情不相符,原告没有给被告医疗费单据明细,也没有发过欠费通知。被告住院时就说不需要做手术,病情缓解后就出院,化验费和检查...(本文书还有1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