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庆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凯美特气体公司)与被告长沙天洋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化工公司)、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义科技公司)、扬中市华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电器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凯美特气体公司向本院提出对其因爆炸事故遭受的设备损失和停产期间的经营损失作评估鉴定,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安徽智力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该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出函称无法对设备损失及经营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并将案件退回;经凯美特气体公司再次申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安庆中恒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安庆中恒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书,凯美特气体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变更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凯美特气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常**,天洋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杜**,广义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华荣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美特气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爆炸造成的经济损失3317031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爆炸支出的鉴定费22500元、评估费49755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专业生产氢气、燃料气(甲烷、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本文书还有6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