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豪公司辩称,认可海润公司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新龙兴公司辩称,不同意海润公司的诉请。原告持有的票据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原告应提供与前手之间的合同、发票、发货清单、银行转账等用来作证交易的真实性。原告作为持票人不能出具拒付证明,拒付理由,原告应当向出票人行使权利。新龙兴公司不应当支付延期的利息。
苏中建设公司辩称,不同意海润公司的诉讼请求。海润公司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案涉商票,是在票据即将到期之前背书取得。恒豪公司与海润公司之间是关联企业,其提供的合同和入库单是造假的。
万泰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月11日,恒豪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海润公司背书转让一张票号为210349**********10129841849991,出票日期2021年1月29日,...(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