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辩称: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剩余该我承担的我承担。
被告郭**辩称:车是方**向我借的,事故是他出的,我的车入的是全险,这次事故跟我没关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诉讼代理人辩称: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限额为122000元,方**提供的有效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交完税证明,且未说明误工期限故不予认可。对于原告请求的护理费不予认可,护理费期限请法庭酌情考虑。原告请求的住宿费重复计算请法庭酌情考虑。原告请求的交通费偏高,请法庭酌情考虑。原告请求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待我公司考虑是否重新鉴定后再另行确定,对财产损失认可,二次手术费超限额我公司不承担。另外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内蒙古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理人辩称...(本文书还有2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