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商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胡**均出庭参加诉讼。后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运商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胡**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579元;2.诉讼费、鉴定费等合理开支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012年6月30日,原告出资购买被告开发建设位于本市河东区跃层住宅房屋一套,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前2016年7月20日,原告发现涉案房屋**楼**楼及墙体漏雨,导致墙面壁纸、地板等受损,对此事宜被告认可**楼存在质量问题亦进行了修复,但对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