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津沧兴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下简称兴盛租赁站)与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信公司)、被告天津市隆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盛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房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隆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盛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及货款共计6086498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预定商品房产生的相关税费40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自2017年5月20日之后不能退还租赁物产生的损失1014063元;4.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给付2014年1月22日至2017年5月20日期间违约金1825949.4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房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根据被告房信公司需要原告向其出...(本文书还有4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