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因几句闲话便持刀伤人,于2001年9月13日持石头、菜刀两次对受害人董金龙进行殴打,致其颅脑重度损伤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杨*的证言、提取的凶器菜刀为证、被告人杨**对犯罪事实供认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无视国法,199...(本文书还有30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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