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约定利息5000元,共2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农历7月20日,原告到被告处存款10000元,当时被告系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庄子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当时承诺存款10000元,每年利息600元,因此被告给原告写了一张10600元的借条。2017年11月17日原告到被告处存款10000元,被告给原告写了一张11800元的借条。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已经还清了本案中的借款本息。我在2018年11月7日我通过银行转账给张忠英(注:郭**之...(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