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韩**向吴**、郑**支付租赁费(按25960元/月计算)。事实及理由:吴**、郑**提交的韩**与吴**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记载,双方就涉案建筑物是否继续租赁达成一致意见,韩**愿意在原租金25960元/月的基础上涨幅20%,租赁期限再延长两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吴**、郑**未发表答辩意见。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对性审查规则,本院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本文书还有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