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华**因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台政府)、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春市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春雨、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九台区政府在其申请复议权利期限尚未届满就实施了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且该强制拆除行为系发生在八一建军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其房屋为唯一住房,已按照流程审批,没有任何部门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所建房屋手续不完整亦非自身原因造成,该房屋没有房籍系历史原因及其他因素形成,不能视为违章建筑。九台区政府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适格主体,九台区住建局超越职权、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违法,长春市政府维持九台区政府作出的九强执行字(2017)第****号《强制执行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强制执行决定)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本文书还有14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