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天元公司针对其企业厂区4,463平方米房屋和九华街**号**栋**,883平方米房屋被强拆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关于天元公司针对其企业厂区4463平方米房屋被强拆提起的赔偿诉讼,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雨山区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且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