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该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材料,提取在案的作案工具铁锤,证人古某、杨*1、陶**等人的相关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吴*琼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琼的犯罪行为,给...(本文书还有3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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