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肇源县庄稼人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稼人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黑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孙**不服该判决,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案涉“农机具管理协议”已约定“甲方将拖拉机存放时间过长应该给予乙方场地租赁费*费*资金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一审法院对于案涉农机具保管的交易习惯基本事实未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黑06民终****号裁定书,撤销(2018)黑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被告庄稼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场地费*30,000元,人工费6,000元,垫付的吊车费2,000元,共计38,000元;2.本案的诉...(本文书还有4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