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强**、紫金财产*************(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紫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的医疗费4498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700元、营养费38900元、护理费40480元、误工费14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35元、残疾赔偿金805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3300元,由紫金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强**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8日11时30分许,强**驾驶津n×××**号红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万华里前时,在道路北侧机非分道线内临时停车,遇非残疾人原告以13km/h速度驾驶天津cj0****号香槟金色“白洋淀”牌残疾人专用代步车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临近发现情况,在右躲闪过程中用车前部左侧与强**车后部...(本文书还有4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