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黄冈市司**及第三人武穴市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黄冈市司**的委托代理人易**,第三人武穴市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告1988年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以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先后在武穴市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武穴市××镇法律服务所、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工作。
2007年原告在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工作,有湖北省司法厅颁发的编号为417100809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为证。2009年,被告黄冈市司**要求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否则不予核准注册。因原告原单位改制,未给下岗职工申报、交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原告未能参加办理养老保险。原告2011年开始上访,2018年3月武穴市相关部门拨款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2018年...(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