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女,1987年7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1992年11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兼上诉人李*、李**的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5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
以上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陈**,男,1966年8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部长。
李**、李*、李**(以下简称李**等3人)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等3人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李**等3人认为住建部作出的建公开厅函〔2018...(本文书还有3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