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李*镇三四营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三四营合作社)因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义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京04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顺义区李*镇三四营村(以下简称三四营村)原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称涉案土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镇,面积为198.21亩。
2002年3月15日,原北京市顺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天发瑞奇畜禽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瑞奇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宗地位置在顺义区城南,宗地类型为独立宗地,宗地出让面积为255670.64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五十年,地价款为6391766元。2002年7月6日,天发瑞奇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李*镇人民政府签订《关于征用土地有关事宜协议》,约定天发瑞奇公司征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米各庄村西南,在建的北京六环路以东,李*镇庄子营村西北的324.1亩土地,双方就土地使用方式和年限、土地价格及付款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2002年8月27日,顺义区政府应申请向天发瑞奇公司核发了京顺国用(2002出)字第01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1年6月1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作出《京顺国用(2002出)字第01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注销公告》,主要内容为: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07)二中执字第1788-1号],并协助执行过户至北京金舆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舆泰兴公司)。由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天发瑞奇公司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公告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
2014年,三四营合作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顺义区政府为天发瑞奇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本文书还有7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