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杜*、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孙**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杜*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到庭参加诉讼。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孙**各项费用391501.47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22日,杜**驾驶黑a×××**号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京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倒车时,将孙**刮伤。该事故经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哈公交认字(2017)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住院治疗46天,花费医疗费100858.03元,伙食费4600元,护理费14160.64元,共计119618.67元。第一次鉴定后增加诉讼请求共计161068.8元,其中:伙食补助费4600元;护理费两人护理46天,按2016年居民服务业...(本文书还有4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