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2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白*向一审法院诉称,公安部所作2017年(答)8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瑕疵明显,罔顾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众多法律、法**。其有直接和间接证据证明“本人身份号码原始赋码地、户籍违法迁移争议”。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公安部赔偿行政违法侵权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000万元和精神损失10万元。
公安部向一审法院辩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六条、...(本文书还有1908字未显示)